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汾西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汾西縣縣鄉兩級綜合行政執法協調聯動機制》《汾西縣綜合行政執法聯席會議制度》的通知

2022-12-30
【字體:

汾政辦發〔20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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汾西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汾西縣縣鄉兩級綜合行政執法

協調聯動機制》《汾西縣綜合行政執法

聯席會議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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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

《汾西縣縣鄉兩級綜合行政執法協調聯動機制》《汾西縣綜合行政執法聯席會議制度》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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汾西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1214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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汾西縣縣鄉兩級綜合行政執法協調聯動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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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共山西省委辦公廳、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鄉鎮機構改革推進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的實施意見》?文件要求,為切實加強鄉鎮與縣級各職能部門行政執法的統籌協作配合,穩步推進鄉鎮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建立汾西縣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協調聯動工作機制。

一、總體要求

根據汾西縣縣委、縣政府深化鄉鎮機構改革的總體部署,按照責權明確、銜接有序、協作有力、運行順暢的原則,科學合理劃分鄉鎮與縣級各職能部門的職責權限,明確權責分工,強化縣鄉聯動,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建立健全縣鄉行政執法協助配合機制,形成權責一致、各負其責、資源共享、信息互通、協作通暢、權威高效的綜合行政執法協調聯動機制。

職責邊界劃分

按照文件精神,以清單形式逐項界定雙方職責邊界,厘清行業監管與綜合行政執法的關系,合理劃分鄉鎮與各職能部門的職責權限。按照本單位行政執法事項清單,切實履行好行政處罰及其相關行政檢查、行政強制等事中事后監管職責。

、工作制度

(一)聯合執法協商制度。

1.鄉鎮與各職能部門應建立聯合執法協商制度,?協商解決行政執法過程中遇到的普遍性問題和熱點、焦點、難點問題,協商解決監管中相關管理和法律適用問題,協調推進重大聯動執法工作等。協商會議應定期召開,也可視工作需要即時安排召開。

2.鄉鎮與各職能部門明確聯合執法聯絡人,指定專人負責對接聯絡工作。對執法工作中發現的重大案件線索,可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具體案情,商討相關對策,開展聯合執法;在執法過程中,發現存在如重大治安、安全隱患等涉及其他部門管轄的違法行為的,應立即通知相關部門,接到通知的部門應立即派出執法人員進行處理,對接到通知后不能說明理由又拒不處理的,應及時向縣政府報告。

3.落實鄉鎮對轄區內需多部門協調解決的綜合性事項的協調權和督辦權,對有關職能部門派出機構負責人任免調整獎懲的建議權。全縣各級各部門應統一思想、共同行動,推進吹哨報到改革,著力增強鄉鎮統籌協調功能,以快速調動執法力量解決問題。

(二)案件移送制度。

縣級各職能部門應當與鄉鎮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1.處罰事項劃轉前的已結案件,案件資料由負責辦理的各職能部門負責歸檔保存;已立案未結案的案件,由負責辦理的各職能部門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并保存檔案資料。對于劃轉前的歷史遺留問題,需要移送鄉鎮的,負責辦理的各職能部門應當與鄉鎮協商、視情依法處理。

2.行政處罰事項劃轉鄉鎮后鄉鎮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屬于各職能部門管轄的,或各職能部門在日常監管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屬于鄉鎮管轄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一方處理;情況緊急的,應當在24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一方處理。發現違法行為正在進行的,應當立即勸阻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及時告知有管轄權的部門查處。

3.鄉鎮、各職能部門在移送案件時,應形成基本違法事實的書面材料。移送的案件材料包括:涉嫌違法案件移送函、案源材料(現場檢查記錄、投訴舉報材料等)、初步證明違法行為事實情況的相關證據材料等。

4.案件移送應當以各職能部門或鄉鎮的名義進行,不得以內設機構(派出機構)的名義移送,法律明確規定的除外。

(三)執法線索告知制度。

1.鄉鎮在執法檢查、日常巡查中,發現涉嫌違法行為屬于各職能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進行勸阻和制止,并及時告知相關職能部門,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及時查處。

2.各職能部門在日常監管、執法檢查過程中,發現涉嫌違法行為屬于鄉鎮職權范圍的,應當及時告知鄉鎮。

(四)投訴舉報受理告知制度

對于涉及劃轉行政處罰事項的舉報或投訴,在過渡期內,適用首問責任原則,率先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作為第一責任人予以處理。

1.接到群眾投訴舉報的,應當及時受理,經初步核實未發現違法行為的,由鄉鎮直接答復舉報人或投訴人;經核實需要實施行政處罰的,按職責權限應當及時立案調查處理;涉及無管轄權需要移送的,應形成相關書面資料,移交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

2.各職能部門接到的群眾投訴舉報,按權限應由鄉鎮處理的,要做好登記記錄,及時告知投訴人或舉報人向有管轄權的鄉鎮投訴舉報,同時告知鄉鎮組織進行調查,依法受理;收到投訴人或舉報人書面材料的,應將材料移交鄉鎮。各職能部門做好違法行為調查處理的指導工作。

3.各職能部門告知鄉鎮處理的違法案件和鄉鎮自行受理的投訴舉報案件,由鄉鎮告知投訴人或舉報人調查處理結果,鄉鎮應向告知的各職能部門反饋調查處理結果。

(五)信息共享制度

各職能部門與鄉鎮在各自行政執法過程中,應當互相通報、共享行政執法和相關行政管理信息。

信息共享主要內容:

1.涉及鄉鎮行政處罰事項設定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調整情況。

2.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的與下放鄉鎮有關的行政執法事項和監督管理信息。

3.作出的與各職能部門執法密切相關的行政處罰決定及執行情況,應按各職能部門需要及時反饋。

4.與鄉鎮綜合執法相關的統計分析數據(包括各職能部門因行業管理、統計分析、檔案管理、上級督查考核等需要鄉鎮提供的數據資料)。

5.鄉鎮行政處罰事項的自由裁量標準及各類行政執法工作流程

6.各職能部門在履職過程中收集、掌握、制作的各類動態信息,包括行政檢查記錄、執法工作簡報等。

7.投訴舉報案件的受理與處理情況。

8.其他需要共享的執法信息。

要充分依托鄉鎮綜合指揮和信息化網絡中心,積極推進互聯網+監管建設,建好一體化綜合指揮和信息化網絡平臺,實現各類行政執法信息的互聯互通。各職能部門需要共享的執法信息,原則上應當自形成當日及時共享,因收集、整理等原因無法于當日共享的,可以適當延長共享期限。

(六)執法協助制度

1.在行使行政執法職權中,發現認定違法事項需要由各職能部門提供技術支撐及鑒定的,應當及時書面函告該部門,各職能部門對鄉鎮綜合行政執法辦公室履行職責應當予以積極的支持和配合,一般應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和相關證據材料并移交鄉鎮,作為實施行政處罰的證據;對于情況緊急或證據可能滅失的,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及時派出執法人員現場處置;對于情況特殊或認定過程所需時間較長的,相關職能部門應事先告知可適當延長時間出具認定結論;因辦案需查閱、復制相關職能部門檔案等資料的,相關部門應積極支持,不得推諉、刁難。

2.各職能部門要積極協助鄉鎮綜合行政執法機構開展對劃轉行政執法事項的業務培訓,通過業務實習、集中培訓、考試考核等多種方式,提高綜合行政執法業務能力,?提升行政執法效能

3.公安部門要積極配合行政執法工作,及時處理行政執法過程中出現的阻撓執法、暴力抗法等問題,必要時協助做好固定證據、現場控制等工作。對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以暴力、危險等手段阻撓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應當依法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爭議協調制度

鄉鎮與各職能部門發生執法管轄爭議的,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請縣政府決定。

(八)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制度

各鄉鎮要加強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溝通對接,嚴格執行案件移送標準,對涉嫌犯罪的,及時移交司法機關,堅決杜絕以罰代刑,做到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無縫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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汾西縣綜合行政執法聯席會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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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對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綜合行政執法聯動機制,協調執法事項,形成執法合力,提高執法效能,根據中共汾西縣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印發汾西縣關于推進鄉鎮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汾深改〔20221號)文件精神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汾西縣綜合行政執法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是政府加強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一種組織形式,是建立聯席會議成員單位之間經常性聯系的有效渠道。通過交流、溝通、協調,研究解決我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推進綜合行政執法進程。

第二條?聯席會議主要職責是協調、統籌綜合行政執法有關工作,研究解決綜合行政執法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加強執法部門之間的配合,增強綜合行政執法合力;承辦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條?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由各鄉鎮、縣市場監管局、縣交通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文旅局、縣住建局、縣衛體局、縣自然資源局、臨汾市生態環境局汾西分局、縣應急局、縣人社局等相關部門組成。

聯席會議可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調整或增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

第四條?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司法局,負責處理日常事務。辦公室主任由司法局主要負責人兼任。

第五條?聯席會議辦公室主要職責:

(一)聯絡、協調各成員單位,收集各成員單位與綜合行政執法有關的工作開展情況,編制工作簡報,發布工作信息;

(二)匯總、整理聯席會議議題并提交審定;

(三)負責聯席會議的組織、籌備工作,整理并印發聯席會議紀要

(四)督促聯席會議議定事項的進展和落實情況,對其他成員單位經辦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進行分析研究,提出處理意見;

(五)負責聯席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聯席會議形式分為例行會議和專題會議,由政府分管副縣長擔任召集人,司法局主要負責人擔任副召集人。例行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參會單位為全體成員單位,根據具體情況邀請其他相關單位參加。辦公室于會前5個工作日通知成員單位征集有關議題并進行初步協調,難以解決的、復雜的議題,經會議召集人審定后,提交會議討論。專題會議不定期召開,由各成員單位根據工作實際需要提出議題并提交聯席會議辦公室,經聯席會議召集人審定后召集會議。專題會議可以根據議題情況確定參加單位。

第七條?下列事項列入聯席會議研究討論范圍:

(一)交流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做法和取得的成果,了解掌握全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情況;

(二)圍繞縣委政府中心工作,研究、協調綜合行政執法中存在的一些重點、難點問題;

(三)促進執法部門之間的溝通與了解,協調處理綜合行政執法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過程中發生的矛盾和爭議,協調各成員單位在綜合執法工作中的分工協作問題;

(四)研究、探索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

(五)其他涉及綜合行政執法的重要議題。

第八條?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會議紀要的整理、印發等工作,由聯席會議召集人簽發。

第九條?聯席會議形成的決議事項,各有關單位應當認真辦理。辦理情況應當在下一次聯席會議上通報。

第十條?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應加強聯系,相互支持配合,形成合力,充分發揮聯席會議的作用。

第十一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并根據運作情況進行修改完善。


相關解讀:【圖解】《汾西縣縣鄉兩級綜合行政執法協調聯動機制》《汾西縣綜合行政執法聯席會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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