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汾政辦發〔2023〕7?號
汾西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汾西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
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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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
《汾西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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汾西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3月24日 ???????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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汾西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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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建立健全全縣應對突發重大自然災害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范應急救助行為,提高應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減少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損失,確保受災人員基本生活,維護災區社會穩定,編制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山西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臨汾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臨汾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汾西縣行政區域內發生自然災害的縣級應急救助工作。
當毗鄰縣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并對我縣造成重大影響時,按照本預案開展縣內應急救助工作。發生其他類型突發事件,根據需要可參照本預案開展應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則
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確保受災人員基本生活;堅持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群眾自救,充分發揮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組織的作用;堅持災害防范、救援、救災一體化,實現災害全過程管理。
2 ?組織指揮體系
汾西縣應急救援總指揮部(汾西縣減災委員會)(以下簡稱縣總指揮部〔縣減災委〕)為縣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組織、領導全縣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開展一般和較大災害救助活動。縣總指揮部(縣減災委)辦公室設在縣應急管理局,負責與相關部門及鄉鎮的溝通聯絡,組織開展災情會商評估、災害救助等工作,協調落實相關支持措施。有關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自然災害救助相關工作。
3 ?災害救助準備
氣象、水利、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部門及時向縣總指揮部(縣減災委)辦公室和履行救災職責的縣總指揮部(縣減災委)有關成員單位通報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自然資源部門根據需要及時提供地理信息數據。縣總指揮部(縣減災委)辦公室根據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可能受影響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社會經濟狀況,對可能出現的災情進行預評估,當可能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應對措施時,視情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救助準備措施:
(1)向可能受影響的鄉鎮和其他部門通報預警信息,提出災害救助準備工作要求。
(2)加強應急值守,密切跟蹤災害風險變化和發展趨勢,對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動態評估,及時調整相關措施。
(3)通知縣發展和改革局(糧食服務中心),要求做好救災物資準備,緊急情況下提前調撥;啟動與交通部門的應急聯動機制,做好救災物資調運準備。
(4)派出工作組,實地了解災害風險,檢查指導各項救災準備工作。
(5)向縣委、縣政府報告預警及災害救助準備工作情況,并向縣總指揮部(縣減災委)有關成員單位通報。
(6)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
4 ?信息報告和發布
縣應急管理局按照應急管理部《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和《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調查制度》有關要求,做好災情信息收集、匯總、分析、上報和部門間共享工作。
4.1??信息報告
4.1.1??對突發性自然災害,縣應急管理局應在災害發生后2小時內將本行政區域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向縣政府和市應急管理局報告。
對造成縣級行政區域內1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等災情嚴重的自然災害以及社會輿論廣泛關注的熱點和焦點災害事件等,縣應急管理局應在災害發生后立即上報縣政府、市級和省級應急管理部門。縣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市委、市政府。
4.1.2??一般和較大自然災害災情穩定前,縣應急管理局執行災情24小時零報告制度,逐級上報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災情發生重大變化時,縣應急管理局立即向縣政府報告。災情穩定后,縣應急管理局在5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并向市應急管理局報告。
4.1.3??對干旱災害,縣應急管理局應在旱情初顯、群眾生產和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初報災情;在旱情發展過程中,每10日續報一次災情,直至災情解除;災情解除后及時核報。
4.1.4??縣政府要建立健全災情會商制度,縣應急救援總指揮部或其辦公室要視情組織相關部門召開災情會商會,全面客觀評估、核定災情數據。
4.2??信息發布
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要主動通過報刊、廣播、電視、新聞網站以及政府網站等發布信息。宣傳、網信、融媒體等部門和單位應配合做好預警、災情等應急信息發布工作。
災情穩定前,縣應急管理局應當及時向社會滾動發布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以及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動態、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況;災情穩定后,應當及時評估、核定并按有關規定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關于災情核定和發布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縣級應急響應
根據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縣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分為Ⅰ、Ⅱ、Ⅲ、Ⅳ四級,響應啟動條件見附件。
5.1??I級響應
5.1.1??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經縣總指揮部(縣減災委)辦公室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縣總指揮部(縣減災委)提出啟動Ⅰ級響應的建議,按照縣委、縣政府決定,由縣總指揮部(縣減災委)總指揮啟動Ⅰ級響應。
5.1.2??響應措施
縣委、縣政府領導或縣委、縣政府指定的負責人統一組織、領導、協調縣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鄉鎮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縣總指揮部(縣減災委)及其有關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開縣總指揮部(縣減災委)會商會,縣總指揮部(縣減災委)有關成員單位及有關受災鄉鎮參加,對指導支持災區減災救災重大事項作出決定。
(2)縣委、縣政府領導或縣委、縣政府指定的負責人率有關部門赴災區指導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縣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人根據災情發展和縣委、縣政府領導指示批示,率有關部門或派出負責人帶隊的先期工作組赴災區指導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3)縣應急管理局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災區需求。縣總指揮部(縣減災委)有關成員單位做好災情、災區需求及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每日向縣總指揮部(縣減災委)辦公室報告有關情況。
(4)根據受災地區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縣財政局、縣應急管理局及時下撥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縣應急管理局會同縣發展和改革局(糧食服務中心)緊急調撥縣級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交通運輸部門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工作。
(5)縣公安局加強災區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維護工作,協助組織災區群眾緊急轉移。縣人武部根據縣級有關部門和受災鄉鎮政府請求,負責組織民兵,協調縣武警中隊、縣消防救援大隊參加救災。
(6)縣發展和改革局(糧食服務中心)、縣農業農村局、縣工信局(商務局)保障市場供應和價格穩定。縣工信局(商務局)負責緊急狀態下重要物資生產組織工作,負責縣級醫藥儲備應急調撥,組織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縣住建局指導災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安全應急評估工作。縣水利局指導災區水利工程修復、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應急供水工作。縣衛體局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災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縣教育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綜合咨詢建議,協調適用于災區救災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災工作。縣自然資源局準備災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災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縣生態環境局及時監測因災害導致的生態環境破壞、污染、變化等情況,開展災區生態環境狀況調查評估。
(7)根據縣總指揮部(縣減災委)的統一部署,縣委宣傳部、縣委網信辦、縣融媒體中心等組織做好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等工作。
(8)縣總指揮部(縣減災委)辦公室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組織開展跨縣(市、區)或全縣性救災捐贈活動,統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捐贈款物,會同縣民政局指導社會組織、志愿者等社會力量有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縣紅十字會依法開展救援、救災相關工作,開展救災募捐活動等。
(9)災情穩定后,根據縣委、縣政府關于災害評估工作的有關部署,縣應急管理局、受災鄉鎮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縣應急管理局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10)縣總指揮部(縣減災委)其他有關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11)在國家、省總指揮部、市總指揮部(國家、省減災委、市減災委)統一領導和指揮下,做好應急救助工作。
5.2??Ⅱ級響應
5.2.1??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經縣總指揮部(縣減災委)辦公室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縣總指揮部(縣減災委)提出啟動Ⅱ級響應的建議;縣總指揮部(縣減災委)常務副總指揮決定啟動Ⅱ級響應,并向縣委、縣政府報告。
5.2.2??響應措施
縣總指揮部(縣減災委)常務副總指揮或委托縣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人組織協調縣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鄉鎮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縣總指揮部(縣減災委)及其有關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縣總指揮部(縣減災委)常務副總指揮或委托縣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人主持召開會商會,縣總指揮部(縣減災委)有關成員單位及有關受災鄉鎮參加,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縣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人根據災情發展和縣委、縣政府領導指示批示,率有關部門或派出負責人帶隊的先期工作組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指導災區開展救災工作。
(3)縣應急管理局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災區需求。縣總指揮部(縣減災委)有關成員單位做好災情、災區需求及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每日向縣總指揮部(縣減災委)辦公室通報有關情況。
(4)根據受災地區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縣財政局、縣應急管理局及時下撥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縣應急管理局會同縣發展和改革局(糧食服務中心)緊急調撥縣級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交通運輸部門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工作。
(5)縣人武部根據縣級有關部門和受災鄉鎮政府請求,負責組織民兵,協調縣武警中隊、縣消防救援大隊參加救災。
(6)縣衛體局根據需要,及時派出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災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縣自然資源局準備災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災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
(7)根據縣總指揮部(縣減災委)的統一部署,縣委宣傳部、縣委網信辦、縣融媒體中心等組織做好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等工作。
(8)縣應急管理局、縣民政局指導社會組織、志愿者等社會力量有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縣紅十字會依法開展救援、救災的相關工作,開展救災募捐活動等。
(9)災情穩定后,受災鄉鎮政府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及時將評估結果報送縣總指揮部(縣減災委)。縣應急管理局組織核定并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10)縣總指揮部(縣減災委)其他有關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11)在國家、省總指揮部、市總指揮部(國家、省減災委、市減災委)統一領導和指揮下,做好應急救助工作。
5.3 ?Ⅲ級響應
5.3.1??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縣總指揮部(縣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縣總指揮部(縣減災委)辦公室主任決定啟動Ⅲ級響應,并向縣委、縣政府報告。
5.3.2??響應措施
縣總指揮部(縣減災委)辦公室主任組織協調縣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鄉鎮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縣總指揮部(縣減災委)及其有關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縣總指揮部(縣減災委)辦公室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及受災鄉鎮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派出由縣應急管理局負責人帶隊、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合工作組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協助指導災區開展救災工作。
(3)縣應急管理局及時掌握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4)根據受災地區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縣財政局、縣應急管理局及時下撥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縣應急管理局會同縣發展和改革局(糧食服務中心)緊急調撥縣級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交通運輸等部門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工作。
(5)縣人武部根據縣級有關部門和受災鄉鎮政府請求,負責組織民兵,協調縣武警中隊、縣消防救援大隊參加救災。
(6)縣衛體局指導受災鄉鎮做好醫療救治、災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
(7)縣應急管理局、縣民政局指導社會組織、志愿者等社會力量有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
(8)災情穩定后,縣應急管理局指導受災各鄉鎮評估、核定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9)縣總指揮部(縣減災委)其他有關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4 ?Ⅳ級響應
5.4.1??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縣總指揮部(縣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縣總指揮部(縣減災委)辦公室主任決定啟動Ⅳ級響應。
5.4.2??響應措施
縣應急管理局組織協調縣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鄉鎮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縣總指揮部(縣減災委)及其有關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縣總指揮部(縣減災委)辦公室視情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縣總指揮部(縣減災委)辦公室派出工作組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協助指導災區開展救災工作。
(3)縣應急管理局及時掌握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4)根據受災地區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縣財政局、縣應急管理局及時下撥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縣應急管理局會同縣發展和改革局(糧食服務中心)緊急調撥縣級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
(5)縣人武部根據縣級有關部門和受災鄉鎮政府請求,負責組織民兵,協調縣武警中隊、縣消防救援大隊參加救災。
(6)縣衛體局指導受災鄉鎮做好醫療救治、災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
(7)縣總指揮部(縣減災委)其他有關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5??啟動條件調整
對災害發生在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貧困地區等特殊情況,或災害對受災鄉鎮經濟社會造成重大影響時,啟動縣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標準可酌情調整。
5.6??響應終止
災情穩定、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后,由縣總指揮部(縣減災委)辦公室提出建議,由啟動響應的負責人決定終止響應。
6 ?災后救助與恢復重建
6.1??過渡期生活救助
6.1.1??一般和較大自然災害發生后,縣總指揮部(縣減災委)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及災區應急管理部門評估災區過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況。
6.1.2??縣財政局、縣應急管理局及時撥付過渡期生活救助資金。縣應急管理局指導災區政府做好過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員核定、資金發放等工作。
6.1.3??縣應急管理局、縣財政局監督檢查災區過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實,定期通報災區救助工作情況,過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結束后組織績效評估。
6.2??冬春救助
自然災害發生后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災地區政府為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縣應急管理局每年9月中旬開展冬春受災群眾生活困難情況調查,并會同各鄉鎮開展受災群眾生活困難狀況評估,核實情況。
6.2.2??縣應急管理局應當在每年10月底前統計、評估本行政區域受災人員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實救助對象,編制工作臺賬,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經縣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市應急管理局備案。
6.2.3??根據各鄉鎮人民政府、或其他相關部門的申請,結合災情評估情況,縣財政局、縣應急管理局及時下撥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專項用于幫助解決冬春受災群眾吃飯、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難。
6.2.4??縣應急管理局通過開展救災捐贈、對口支援、政府采購等方式解決受災群眾的過冬衣被等問題,組織有關部門評估全縣冬春期間救助工作績效。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組織落實以工代賑、災歉減免政策及糧食供應等。
6.3??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由縣政府負責組織實施,要尊重群眾意愿,以受災戶自建為主。建房資金等通過政府救助、社會互助、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自行籌措、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積極發揮居民住宅地震、農房等保險的經濟補償作用,完善市場化籌集重建資金機制。重建規劃和房屋設計要根據災情因地制宜確定方案,科學安排項目選址,合理布局,避開地震斷裂帶、地質災害隱患點、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災設防能力,確保安全。
6.3.1??縣應急管理局根據倒損住房核定情況,視情組織評估小組,參考其他災害管理部門評估數據,對因災倒損住房情況進行綜合評估。
6.3.2??縣應急管理局收到受災鄉鎮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的申請后,根據評估小組的倒損住房情況評估結果,按照中央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資金補助標準,提出資金補助建議,經縣財政局審核后下達。
6.3.3??住房重建工作結束后,縣應急管理局應采取實地調查、抽樣調查等方式,對本地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開展績效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報市應急管理局。
6.3.4??縣住建局負責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的技術服務和指導。縣自然資源局負責災后恢復重建的測繪地理信息保障服務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重建規劃、選址,制定優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5??由縣委、縣政府統一組織開展的恢復重建,按有關規定執行。
7 ?保障措施
7.1??資金保障
縣財政局、縣發展和改革局、縣應急管理局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安排縣級救災資金預算,并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以地方為主的原則,建立完善各級救災資金分擔機制,督促各鄉鎮加大救災資金投入力度。
7.1.1??縣政府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自然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7.1.2??縣級財政每年綜合考慮有關部門災情預測和上年度實際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縣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專項用于幫助解決遭受一般和較大自然災害地區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困難。
7.1.3??縣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適時調整自然災害救助政策和相關補助標準。
7.1.4??縣應急管理局、縣財政局按有關規定開展資金績效目標管理工作。
7.2??物資保障
7.2.1??合理規劃、建設各級救災物資儲備庫,完善救災物資儲備庫的倉儲條件、設施和功能,形成救災物資儲備網絡。縣政府和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的各鄉鎮應當根據自然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按照布局合理、規模適度的原則,設立救災物資儲備庫(點)。救災物資儲備庫(點)建設應統籌考慮各行業應急處置、搶險救災等方面需要。
7.2.2??制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合理確定儲備品種和規模;建立健全救災物資采購和儲備制度,每年根據應對自然災害的要求儲備必要物資。按照實物儲備和能力儲備相結合的原則,建立救災物資生產廠家名錄,健全應急采購和供貨機制。
7.2.3??制定完善救災物資質量技術標準、儲備庫(點)建設和管理標準,完善應急物資保障信息系統,完善救災物資發放全過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應急保障和征用補償機制。建立健全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和運輸制度。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通信保障部門組織開展災害事故應急指揮通信保障,移動、聯通和電信等通信運營企業依法保障災情傳送網絡暢通。
7.3.2??充分利用現有資源、設備,完善災情和數據共享平臺,健全災情共享機制。
7.4??裝備和設施保障
縣各有關部門應配備救災管理工作必需的設備和裝備。縣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技術支撐系統,并為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設備。
縣政府要根據當地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利用公園、廣場、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統籌規劃設立應急避難場所,并設置明顯標志。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可規劃建設專用應急避難場所。
災情發生后,縣政府要及時啟用各類避難場所,科學設置受災群眾安置點,避開山洪、地質災害隱患點,防范次生災害,同時要加強安置點消防安全、衛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確保安置點安全有序。
7.5??人力資源保障
7.5.1??加強自然災害各類專業救災隊伍建設、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自然災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發展相關社會組織和志愿者隊伍,鼓勵和引導其在救災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7.5.2??組織應急管理、自然資源、住建、生態環境、交通、水利、農業農村、工信、衛體、氣象、紅十字會等方面專家,重點開展災情會商、赴災區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咨詢工作。
7.5.3??建立健全覆蓋縣、鄉鎮、村(居)的災害信息員隊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企事業單位應當設立專職或者兼職的災害信息員。
7.6??社會動員保障
完善救災捐贈管理相關政策,建立健全救災捐贈動員、運行和監督管理機制,規范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統計、分配、使用、公示反饋等各個環節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災捐贈管理機制。
完善非災區支援災區、輕災區支援重災區的救助對口支援機制。
科學組織、有效引導,充分發揮鄉鎮政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志愿者在災害救助中的作用。
7.7??科技保障
7.7.1??組織應急管理、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水利、農業農村、衛體、氣象等方面專家開展災害風險調查,編制全縣自然災害風險區劃圖,制定相關技術和管理標準。
7.7.2??支持和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開展災害相關領域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建立合作機制,鼓勵減災救災政策理論研究。
7.8??宣傳和培訓
組織開展全縣性防災減災救災宣傳活動,利用各種媒體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災害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保險的常識,組織好全國“防災減災日”“國際減災日”“世界急救日”“全國科普日”“全國消防日”和“國際民防日”等活動,加強防災減災科普宣傳,提高公民防災減災意識和科學防災減災能力。積極推進社區減災活動,推動綜合減災示范社區建設。
組織開展對各鄉鎮分管負責人、災害管理人員和專業應急救災隊伍、社會組織和志愿者的培訓。
8??附則
8.1??術語解釋
本預案所稱自然災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澇災害、風雹、低溫冷凍、暴雪、沙塵暴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火災等。
8.2??預案演練
縣總指揮部(縣減災委)辦公室協同縣總指揮部(縣減災委)有關成員單位制定應急演練計劃并定期組織演練。
8.3??預案管理
縣政府應根據本預案修訂本地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制定落實本預案任務的工作手冊、行動方案等,確保責任落實到位。
8.4??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縣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8.5??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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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汾西縣縣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分級啟動條件
附件
汾西縣縣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分級啟動條件
I級響應 ?? | Ⅱ級響應 | Ⅲ級響應 | Ⅳ級響應 |
某一鄉鎮或一個以上的鄉鎮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Ⅰ級響應: (1)死亡或可能死亡25人以上(不含本數,下同);(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3萬人以上;(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3萬間或1萬戶以上;(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救助人數占該縣農業人口20%以上或3萬人以上; (5)縣總指揮部(縣減災委)認為其他符合啟動I級響應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災害專項應急預案Ⅰ級響應啟動條件的情形。 | 某一鄉鎮或一個以上的鄉鎮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Ⅱ級響應:(1)死亡或可能死亡10人以上、25人以下;(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1萬人以上、3萬人以下;(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5000間或1000戶以上、3萬間或1萬戶以下;(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救助人數占該縣農業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2.3萬人以上、3萬人以下;(5)縣總指揮部(縣減災委)認為其他符合啟動Ⅱ級響應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災害專項應急預案Ⅱ級響應啟動條件的情形。 | 某一鄉鎮或一個以上的鄉鎮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Ⅲ級響應: (1)死亡或可能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2500人以上、1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500間或500戶以上、5000間或1000戶以下;(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救助人數占該縣農業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1.5萬人以上、2.3萬人以下;(5)縣總指揮部(縣減災委)認為其他符合啟動Ⅲ級響應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災害專項應急預案Ⅲ級響應啟動條件的情形。 | 某一鄉鎮或一個以上的鄉鎮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ⅣV級響應; (1)死亡或可能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2500人以下;(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500間或150戶以上、1500間或500戶以下;(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救助人數占該縣農業人口5%以上、10%以下,或7500人以上、1.5萬人以下;(5)縣總指揮部(縣減災委)認為其他符合啟動Ⅳ級響應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災害專項應急預案Ⅳ級響應啟動條件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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