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汾政辦發〔2024〕18號
汾西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汾西國家基本氣象站氣象探測
環境保護專項規劃》的通知
?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
????《汾西國家基本氣象站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專項規劃》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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汾西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8月15 日????
(此件公開發布)
汾西國家基本氣象站
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專項規劃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規劃目的
第二條 指導思想
第三條 規劃依據
第四條 規劃編制原則
第五條 規劃年限、范圍
第六條 主要任務
第七條 法律效力
第二章 規劃對象與環境保護要求
第八條 規劃對象與目標
第九條 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保護的對象
第十條 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的保護要求
第十一條 雷達站環境要求
第三章 控制界線的劃定與保護標準
第十二條 控制保護范圍
第十三條 核心保護區范圍劃定及保護標準
地面氣象觀測場四周障礙物控制區范圍
第十四條 一般保護區范圍劃定及保護標準
第四章 保護與管理
第十五條 部門職責
第十六條 保護與管理
第十七條 禁止下列危害氣象設施的行為
第十八條 禁止實施下列危害國家基本氣象站
探測環境的行為
第五章 規劃實施保障
第十九條 近期建設
第二十條 加強各類規劃協調統一
第二十一條 落實相關推進的制度
第二十二條 加強行政執法力度
第二十三條 加強宣傳
第六章 附 則
術語和定義
圖紙目錄
汾西國家基本氣象站
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專項規劃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規劃目的
為了保護汾西國家基本氣象站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證氣象探測工作的順利進行,確保獲取的氣象探測信息具有代表性、準確性、連續性和比較性,提高氣候變化的監測能力、氣象預報準確率和氣象服務水平,為汾西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安康提供可靠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劃。
第二條 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服務和融入新發展格局,面向國家重大戰略、面向人民生產生活、面向世界科技前沿,以提供高質量氣象服務為導向,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為依據,以《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為標準,實現城市建設與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協調發展,堅持經濟建設、城鄉建設、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對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進行的各種建設活動和行為進行強制性約束。
第三條 規劃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 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 年修訂);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2016 年修正);
4.《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2016 修訂);
5.《山西省氣象條例》;
6.《山西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
7.《氣象行政許可實施辦法》(2017年);
8.《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行政許可管理辦法》(2020年中國氣象局令第35號);
9.《山西省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辦法》(2018年);
10.《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規范地面氣象觀測站》(GB31221-2014);
11.《汾西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階段性成果);
12. 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及法定規劃成果;
第四條 規劃編制原則
依法規劃的原則;城鄉規劃與專項規劃相統一的原則;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保護的強制性原則;城市建設與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原則;近期規劃與遠景規劃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規劃年限、范圍
專項規劃年限:2023——2053 年;
專項規劃范圍:汾西國家基本氣象站探測環境保護區域。
本規劃所界定的規劃區范圍,是根據《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規范地面氣象觀測站》(GB31221-2014)確定的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界線和城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所確定的建設區。
第六條 主要任務
1.根據汾西國家基本氣象站的等級、性質和承擔的綜合氣象探測任務及布局特點,明確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標準和保護范圍;
2.界定清晰氣象站探測環境保護和控制的范圍,實現限建落地;對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的建設活動和行為提出科學、嚴格的控制和保護要求;
3.提出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專項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
第七條 法律效力
本規劃是汾西國家基本氣象站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在規劃、建設、改造、控制、保護與管理中的法定性文件,是氣象臺站周邊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自規劃批準公布之日起,在規劃范圍內進行規劃、建設、改造、保護與管理均須執行本規劃。
第二章?規劃對象與環境保護要求
第八條 規劃對象與目標
1.根據《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的基本要求,結合汾西縣實際情況,本規劃主要針對汾西國家基本氣象站,具體位置詳見下表。
規劃對象情況一覽表
地面氣象觀測站基本情況 | |||||
臺站名稱 | 汾西國家基本氣象站 | 區站號 | 53865 | 臺站類別 | 基本站 |
經度 | 111°30′ | 緯度 | 36°40′ | 海拔高度 | 1126.1米 |
詳細地址 | 汾西縣永安鎮 貫里村南(桃臨線南) | 觀測場面積 | 25×25米 | ||
最多風向 | SSE | 次多風向 | SSW | 本站所處氣候區 | 暖溫帶亞濕潤區 |
2.根據汾西國家基本氣象站的性質、類別和業務布局等特點,因地制宜地確定保護內容和重點。
3.為保護汾西國家基本氣象站探測環境創造有利條件,同時又要滿足城市經濟社會發展、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環境的需要,使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和城市建設協調發展。
4.對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進行的各種建設活動和行為進行約束。
5.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與控制范圍界定清晰,實現線界落地。
第九條 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保護的對象
根據《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的基本要求,本規劃主要對位于汾西國家基本氣象站外1000米范圍區域的氣象探測環境及所有氣象設施進行保護。主要包括:
1.國家基本氣象站的探測環境和設施;
2.氣象衛星地面接收站的探測環境和設施;
3.氣象專用頻道、頻率、線路、網絡及相應的設施;
4.其他需要保護的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
第十條 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的保護要求
1.周圍環境
(1)觀測場四周應空曠平坦,保持氣流通暢和自然光照。
(2)觀測場最多風向的上風方90°范圍內5000 m、其他方向2000 m,在此范圍內不宜規劃工礦區,不宜建設易產生煙幕等污染大氣的設施。
(3)在觀測場1000 m范圍內不應實施爆破、鉆探、采石、挖砂、取土等危及地面氣象觀測場安全的活動。
2.對障礙物的控制
(1)障礙物控制區的劃定:在地面氣象觀測場四周應劃定障礙物控制區,汾西國家基本氣象站為觀測場圍欄以外四周向外延伸1000米。
(2)國家基本氣象站控制區內障礙物的限制要求:控制區內障礙物任一點的高度距離比小于1/10,控制區內障礙物與觀測場圍欄最近距離不小于50m。
3.自動氣象站四周不得有致使氣象要素發生異常變化的干擾源。
4.氣象無線電頻率的保護,按照國家無線電管理法規執行。
第十一條 雷達站環境要求
1. 在天氣系統主要來向和氣象服務重點關注區域,50km范圍內障礙物遮擋仰角應不大于1°,遮擋方位角應不大于2°,且遮擋方位角之和應不大于5°。
2. 建站時應繪制四周遮擋角分布圖,以及天線饋源高度上空1千米和海拔3千米等射束高度圖;饋源海拔高度大于3千米的,繪制饋源上空1千米和3千米等射束高度圖;觀測環境發生變化時應重新繪制遮擋角分布圖、等射束高度圖,并報上級業務主管部門。
3. 雷達架設完成后,需請專業公司采用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和1985國家高程為基準,測定雷達天線饋源的經度、緯度、海拔高度,并報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經度、緯度誤差應不大于3秒,海拔高度誤差應不大于5米。若天線饋源位置發生變化,需重新測量并報上級業務主管部門。
4. 雷達站周邊不得有影響雷達工作的電磁干擾。如出現干擾,應及時向當地無線電管理部門申請處置。
5. 探測環境應受到當地規劃保護,并按照《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等相關文件執行。
第三章?控制界線的劃定與保護標準
第十二條 控制保護范圍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規范地面氣象觀測站》(GB 31221-2014)的有關規定,結合汾西縣現狀及汾西國家基本氣象站級別、業務種類及其功能要求,確定控制保護范圍。控制保護范圍分為核心保護區范圍和一般保護區范圍。
第十三條 核心保護區范圍劃定及保護標準
觀測場外圍 1000 米內為核心保護區范圍,在核心保護區范圍內明確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本體界線、建設保護范圍界線、建設控制地帶界線。
1.本體范圍劃定及保護標準
(1)界線劃定
汾西國家基本氣象站觀測場本體 25m×25m 范圍。
(2)本體范圍內保護標準
在對觀測場本體進行現場實地勘察后,落在 1:1000 的規劃圖上。觀測場本體范圍內不準建設任何與觀測無關的建、構筑物以及作物。
2.建設保護范圍劃定及保護標準
(1)界線劃定
汾西國家基本氣象站觀測場建筑保護范圍為觀測場本體界線外移 50 米范圍。
(2)建設保護范圍內保護標準
①不準有危害觀測場本體安全的鉆探、爆破以及堆放危險物品等危害到觀測場安全的活動。
②不再修建與觀測場無關的建筑物、構筑物及道路。
③觀測場圍欄四周 50 米內不得種植高于 1 米的植物。
3.建設控制地帶劃定及保護標準
(1)界線劃定
汾西國家基本氣象站觀測環境建設控制地帶為觀測場圍欄外移 50 米~1000 米空間范圍內。
(2)建設控制地帶保護標準
①與公路路基距離大于 50 米;
②與大型水體距離大于 100 米;
③與鐵路路基距離大于 200 米;
④與垃圾場、排污口等干擾源距離大于 500 米;
⑤在觀測場 1000m 范圍內不應實施爆破、鉆探、采石、挖砂、取土等危及地面氣象觀測場安全的活動。
⑥在國家基本氣象站觀測場周邊 1000 米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禁止修建高度超過距觀測場距離 1/10 的建筑物、構筑物。
建(構)筑等障礙物高度應滿足附表中國家基本氣象站的標準。
地面氣象觀測場四周障礙物控制區范圍
國家地面氣象觀測站類別 | 觀測場圍欄以外四周向外延伸的距離(米) |
國家基本氣象站 | 1000 |
控制區內障礙物任一點的高度距離比小于1/10,控制區內障礙物與觀測場圍欄最近距離不小于50m。
觀測場圍欄以外四周向外延伸1000米的距離劃定保護區障礙物任一點的高度距離比需小于1/10,障礙物高度計算公式:H≤D/10米(本高度值均為相對高度值,基準高度為觀測場高度);其中H代表該點的相對高度,D代表障礙物高出觀測場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與該高點在觀測場地平面的投影點至觀測場圍欄最近點之間的距離。通過上式計算出1000米范圍內障礙物最高點海拔高度控制要求如下表:
1000米保護控制區內障礙物相對高度控制一覽表
障礙物高度點在觀測場地平面的投影點至觀測場圍欄最近點之間的距離(米) | 障礙物最高點相對高度H(米) |
100 | ≤10.00 |
200 | ≤20.00 |
300 | ≤30.00 |
400 | ≤40.00 |
500 | ≤50.00 |
600 | ≤60.00 |
700 | ≤70.00 |
800 | ≤80.00 |
900 | ≤90.00 |
1000 | ≤100.00 |
注:觀測場與障礙物距離在兩數之間時,按照比例求取相對高度數據。 |
⑦國家基本氣象站在日出方向和日落方向內(此范圍不受控制區限制),障礙物遮擋仰角不大于 5°(日出日落方向障礙物高度計算:H≤D×tan5°)。
汾西國家基本氣象站在日出方向(60.3°—119.7°)和日落方向(240.3°-299.7°)內(此方向內不受控制區限制),障礙物遮擋仰角不大于5度,即障礙物最高點相對高度:H≤D*tan5°(本高度值均為相對高度值,基準高度為觀測場高度)。其中H代表日出日落方向的相對高度,D代表障礙物高出觀測場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與該高點在觀測場地平面的投影點至觀測場圍欄最近點之間的距離。
1000米控制區內日出和日落方向障礙物
最高點相對高度控制一覽表
障礙物高度點在觀測場地平面的投影點 至觀測場圍欄最近點之間的距離(米) | 障礙物最高點相對高度H(米) |
100 | ≤8.74 |
200 | ≤17.49 |
300 | ≤26.24 |
400 | ≤34.99 |
500 | ≤43.74 |
600 | ≤52.49 |
700 | ≤61.24 |
800 | ≤69.99 |
900 | ≤78.73 |
1000 | ≤87.48 |
注:觀測場與障礙物距離在兩數之間時,按照比例求取相對高度數據。 |
第十四條 一般保護區范圍劃定及保護標準
1.界線劃定
觀測場外圍最多風向的上風方 90°1000-5000 米地區和觀測場外圍其他方向 1000-2000米內為一般保護區。
2.一般保護區范圍保護標準
一般保護區范圍內按照《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規范地面氣象觀測站》(GB31221-2014)加以控制。
(1)遠離大功率的無線電發射臺和高壓輸電線。
(2)觀測場最多風向的上風方 90°范圍內 5000m、其他方向 2000m,在此范圍內不宜規劃工礦區,不宜建設易產生煙幕等污染大氣的設施。
第四章?保護與管理
第十五條 部門職責
汾西縣自然資源局、汾西縣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在審批可能影響已建氣象站探測環境和設施的建設項目時,應當事先征得有審批權限的氣象主管部門同意。未經氣象主管部門同意,有關部門不得審批。
第十六條 保護與管理
1.氣象臺站站址應當保持長期穩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遷移氣象臺站。因國家重點工程建設或者城市(鎮)總體規劃變化,確需遷移氣象臺站的,建設單位或者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向省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由省氣象主管機構組織專家對擬遷新址的科學性、合理性進行評估,符合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要求的,在納入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后,按照先建站后遷移的原則進行遷移。
申請遷移國家基本氣象站的,由省氣象主管機構簽署意見并報送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審批。氣象臺站遷移、建設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2.汾西縣氣象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氣象設施附近設立顯著保護標志,標明保護范圍和保護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移動保護標志。
3.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的日常巡查和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應進行查處或者及時通報有關部門進行查處;有關部門未及時查處的,氣象主管機構可以報告當地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進行查處。
第十七條 禁止下列危害氣象設施的行為
1.侵占、損毀和擅自移動氣象臺站建筑、設備和傳輸設施;
2.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設置障礙物;
3.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進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燒、放牧等行為;
4.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種植影響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的作物、樹木;
5.設置影響氣象探測設施工作效能的高頻電磁輻射裝置;
6.進入氣象臺站實施影響氣象探測工作的活動;
7.其他危害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的行為。
第十八條 禁止實施下列危害國家基本氣象站探測環境的行為
1.在國家基準氣候站觀測場周邊2000米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或者國家基本氣象站觀測場周邊1000米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修建高度超過距觀測場距離1/10的建筑物、構筑物;
2.在觀測場周邊500米范圍內設置垃圾場、排污口等干擾源;
3.在觀測場周邊200米范圍內修建鐵路;
4.在觀測場周邊100米范圍內挖筑水塘等;
5.在觀測場周邊50米范圍內修建公路、種植高度超過1米的樹木和作物等。
第五章?規劃實施保障
第十九條 近期建設
本規劃的規劃年限:2023——2053年。
近期,汾西國家基本氣象站應按相關規范完善場地、氣象觀測設施建設,采取工程性保護措施保障場地安全,對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周邊障礙物進行篩查、核實、拆除及管控。在氣象臺站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
第二十條 加強各類規劃協調統一
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專項規劃報汾西縣人民政府批準后,依法將有關內容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汾西縣氣象局應當將汾西縣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保護標準和具體要求等報告汾西縣人民政府,并抄送縣自然資源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縣發展和改革局等部門。
第二十一條 落實相關推進的制度?
汾西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解決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應當將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二十二條 加強行政執法力度
汾西國家基本氣象站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專項規劃批準實施后應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報送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備案。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劃劃定的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審批建設項目和建設用地;在審批可能影響已建氣象站探測環境和設施的建設項目時,應當事先征得有審批權限的氣象主管部門同意。未經氣象主管機構同意,有關部門不得審批。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的項目立項、規劃許可、環境影響評價等,應當將項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要求納入審查內容。
在氣象臺站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確實無法避免的,建設單位應當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報告,并提出相應的補救措施,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審查后上報省氣象主管機構,經省氣象主管機構書面同意。
在單獨設立的氣象探測設施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報告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并按照要求采取必要的工程、技術措施。
第二十三條 加強宣傳
汾西縣人民政府及氣象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保護的宣傳教育,樹立全民保護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的意識。對在保護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工作中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汾西縣氣象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箱、微信、微博等網絡平臺。
第六章?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劃由山西省汾西縣氣象局組織編制,并報山西省汾西縣自然資源局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本規劃自山西省汾西縣人民政府批準之日起生效,由汾西縣氣象局、汾西縣自然資源局共同負責組織實施。
術語和定義
本規劃所稱氣象探測環境,是指為避開各種干擾,保證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準確獲得氣象探測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離構成的環境空間。
本規劃所稱氣象探測設施,是指用于各類氣象探測的場地、儀器、設備及其附屬設施。 ??
本規劃所稱源體,是指省級氣象主管機構確定的對氣象探測資料的代表性、準確性有影響的大型鍋爐、廢水、廢氣、垃圾場等干擾源或者其他源體。
圖紙目錄
01、觀測場位置圖
02、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綜合現狀圖
03、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國土空間規劃圖
04、保護區劃分圖
05、觀測場四周主要干擾源控制圖
06、觀測場周邊限制規劃區示意圖
07、觀測場周圍障礙物高度控制圖
????08、觀測場日出日落方向障礙物高度控制圖
主辦:山西省臨汾市汾西縣人民政府 ? 版權所有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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